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487號
CDEV,110,橋補,487,202108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