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葉榮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鎮参伍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46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不足2,3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或更正如所繳裁判費之上訴聲明,逾期不繳或更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