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876號
CDEV,110,橋小,876,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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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7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陳明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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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