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830號
CDEV,110,橋小,830,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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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楊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謝添榮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現仍積欠信 用卡款新臺幣(下同)146,316 元及相關利息未償,而謝添 榮於民國104 年10月25日死亡,生前遺有勞工退休金44,220 元(下稱系爭退休金)未領,系爭退休金應屬謝添榮遺產。 未料,被告身為謝添榮之配偶,卻在辦理拋棄繼承謝添榮之 遺產後,仍於108 年5 月14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 保局)請領系爭退休金,致使原告之上開債權無法藉由系爭 退休金獲得清償,爰依清償遺產債務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退休金之數額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4,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謝添榮積欠其信用卡款146,316 元及相關利息未償 ,且謝添榮於104 年10月25日死亡,生前遺有勞工退休金44 ,220元未領,但被告身為謝添榮之配偶,卻在辦理拋棄繼承 謝添榮之遺產後,仍於108 年5 月14日向勞保局請領系爭退 休金等情,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債權憑證、勞保局109 年6 月10日保退四字第10910116 270 號函文、被告拋棄繼承謝添榮遺產之家事事件公告、謝 添榮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可稽(見 本院卷第15至19頁、第23至27頁),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固堪信為真。
㈡、但原告主張系爭退休金應屬謝添榮之遺產,被告請領系爭退



休金致使其上開債權無法受償,其得依清償遺產債務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退休金之數額部分。考 諸「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 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 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 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勞工死亡後無第 1 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 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 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7條、第29條已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上開規定可知,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而成為強制執行之標 的,且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人 係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若無遺屬(含遺屬均拋棄繼承、死亡 )或指定請領人,則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處理。是以,勞工 退休金不論在得否強制執行、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之最終歸 屬等項,顯均與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存有差異,故遺 屬請領勞工退休金應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而非依據民法 之繼承關係而取得,勞工退休金尚難認屬於遺產。從而,原 告主張系爭退休金應屬謝添榮之遺產,因被告之請領致使其 債權無法受償,其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退休金之數額,已有 誤會,而非可採。
㈢、甚且,原告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清償遺產債務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既據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頁、第47頁), 而被告已拋棄對於謝添榮遺產之繼承,亦如前載,則原告自 不得執謝添榮積欠原告之債務,要求非繼承人之被告予以清 償,且縱使被告已拋棄繼承而無請領系爭退休金之權限,但 系爭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 項規定,業當係由 其他繼承人請領,而非由原告取償,此部分同難謂原告因被 告請領系爭退休金之行為,受有何直接因果關係之損害。綜 此,原告主張被告已拋棄繼承,卻仍請領系爭退休金即構成 不當得利,其得依清償遺產債務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返還,均無理由,自予駁回。
㈣、併予說明者,原告雖有執財政部94年9 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 404571910 號函釋說明遺屬領取勞工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總額 課徵遺產稅等內容,認勞工退休金屬於遺產。惟特定財產應 否一併課徵遺產稅,關乎稅務公平及政府財政等多種考量, 並非以是否為遺產為唯一依據,此觀被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15條規定,於死亡前2 年贈與之財產,亦應徵收遺產 稅,但該贈與遺產卻非民法繼承篇之遺產等節,即可明瞭。 況且,財政部非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主管機關,其就遺產稅應 核課稅額所為之解釋,本院適用上開法令自不受其函釋之拘 束。至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 項後段規定,雖法律效 果與遺產類似,即勞工退休金原可請領遺屬無繼承權或被繼 承人已立遺囑指定領取人時,由其餘遺屬或指定領取人領取 ,但若立法者有意將勞工退休金歸為遺產,自可仿效保險法 第113 條之立法例,明訂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勞工 退休金應作為該勞工之遺產,故依立法方式觀察,更可知勞 工退休金並非遺產,僅在遺屬無繼承權或被繼承人已立遺囑 指定領取人之情形,始例外適用類似遺產之處理方式。綜此 ,益可知原告主張勞工退休金性質為遺產之主張,顯有違誤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清償遺產債務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44,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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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