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780號
CDEV,110,橋小,780,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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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7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蒲奕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係 設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 臺南市上開地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尚有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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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