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187號
CDEV,110,橋小,1187,202108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洪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7 月6 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未完足部分, 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