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潔費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058號
CDEV,110,橋小,1058,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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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崇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被   告 秝綺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秝綺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積欠清潔工程款 新臺幣68,000元,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款項,而依原告所提出 清潔維護委外合約書第9 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尚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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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秝綺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實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