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蘇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9 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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