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27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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