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姚偉強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長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