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70號
TYEV,110,桃補,370,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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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吳燕翎即欣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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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