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55號
TYEV,110,桃補,35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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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程等4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萬2,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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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