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勝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騰
被 告 林瑪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牌照,依原告據以請求之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18條,關於契約涉 訟約定:「…。如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本院按即現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 見本院第5 頁)。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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