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江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請求返還土地通行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2,1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