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786號
TYEV,110,桃簡,78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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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7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   告 洪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 92年8 月6 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依系爭契約第20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板簡字第613 號卷〈下稱板 簡卷〉第19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8 月6 日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辦理信 用貸款,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2年8 月6 日起至97年8 月6 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9.99 %計算,以每月一期,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 月9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 積欠本金27萬2,652 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系爭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客戶基本資料表、放 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表為憑(見板簡卷第17至19、 25至2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另參酌被告之期日通知尚 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為清償,是本院 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照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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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