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483號
TYEV,110,桃簡,48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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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4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陳汶鈴即陳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 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 月27日起至99年1 月 27日止,借款利息前3 個月按年利率3 %計算,期滿後按慶 豐銀行放款基礎利率變動加計年利率8.75%計算(本件適用 利率為13.114%),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截至95年10月24日止,計有借款本金281,279 元及衍生之 利息、違約金,共計312,696 元未清償。嗣慶豐銀行將上開 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產 公司),慶銀資產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惟屢經催討 無效。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交 易明細查詢、放款基礎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金額明細表、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依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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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