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421號
TYEV,110,桃小,421,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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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勝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淇 
被   告 黃震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經本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惟本件之訴訟文書前經送達於被告設於桃園市八德 區中華路之住所後,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件乙情, 有退件信封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 堪認被告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149 條第3 項對被告所為之公示送達,其公告內容誤將前 開110 年7 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載為110 年7 月29日此節 ,亦有公示送達公告可考(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足認本 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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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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