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09號
TYEV,110,桃小,209,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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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邱焌竤 
被   告 何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朝明於起訴時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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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