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0年度,263號
SYEV,110,營簡調,263,2021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許謝絹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
段○○○段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柳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
所、被告及被代位人對被繼承人許柳煙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