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248號
SYEV,110,營簡,24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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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許豊鑫
被 告 張丞育


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684元,及(1)自民國109 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 計算之利息,暨(2)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利息;並(1)自民國109年8月2 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0.9加計 百分之10之違約金。(2)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至民國110 年2月22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0.9加計百分之20之違 約金。(3)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1.9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 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 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玉真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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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