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0年度,336號
SYEV,110,營小,336,20210810,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告 謝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3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773元,及其中新臺幣38,630元, 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玉真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