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0年度,290號
SYEV,110,營小,29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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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姚峻峰
被 告 劉衍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9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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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