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918號
PCEV,110,板簡,918,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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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郭智維 
      郭智欽 
      蔡秀美 
      蔡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智維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次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
  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
  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
  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
  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
  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郭智維
  郭智欽訴請就其等繼承被繼承人許月霞而公同共有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土地為分割,惟被告等所繼承許月霞之遺產除上開
  土地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有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第190頁)
  ,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即應將該等財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
  ,請原告據以更正聲明,並補正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
  類謄本(權利人勿遮蔽),另依首揭說明,自應以如附表一
  、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如
  附表二所示之存款乘以被告郭智維郭智欽2人應繼分之比
  例,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院為核定訴訟標的之
  交易價額,依首揭說明,即有依職權鑑定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市價之必要,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
  價值,檢附相關事證(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不動產實價
  登錄資料、依拍賣程序取得之拍定價格、近期買賣成交金額
  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若逾期未陳報鑑定機關,本院將
  依職權調查證據決定鑑定機關,以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鑑
  定所需費用,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由原
  告預納或他造墊支;又本件原告訴求為請求被告等所繼承公
  同共有之遺產,請原告併據更正請求事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一:
┌──┬───────┬────────┬───────┐
│編號│ 土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 1 │新北市土城區 │17.51      │1/40     │
│  │沛坡段422地號 │        │       │
├──┼───────┼────────┼───────┤
│ 2 │新北市土城區 │5.28      │1/40     │
│  │沛坡段423地號 │        │       │
├──┼───────┼────────┼───────┤
│ 3 │新北市土城區 │70.7      │1/4      │
│  │沛坡段769建號 │        │       │
├──┼───────┼────────┼───────┤
│ 4 │彰化縣大城鄉 │710       │1/4      │
│  │永光段1235地號│        │       │
├──┼───────┼────────┼───────┤
│ 5 │彰化縣大城鄉 │520       │1/4      │
│  │永光段1236地號│        │       │
├──┼───────┼────────┼───────┤
│ 6 │彰化縣大城鄉 │1692      │1/4      │
│  │永光段1261地號│        │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     │面   積   │原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 1 │彰化縣大城鄉 │3757      │18/880    │
│  │永光段1209地號│        │       │
├──┼───────┼────────┴───────┤
│編號│房屋     │持分              │
│  │       │                │
├──┼───────┼────────────────┤
│ 2 │新北市土城區 │全               │
│  │福安街42巷22號│                │
│  │5樓      │                │
├──┼───────┼────────────────┤
│編號│存款(新臺幣) │銀行              │
├──┼───────┼────────────────┤
│ 3 │137,3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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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