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42號
PCEV,110,板簡,42,2021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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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2號
原   告 嘉豪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庭瑋 
被   告 謝承鋒 
      亞士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謝承鋒於民國109年6月26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 2公里500 公尺入口匝道基隆市七堵區時,擦撞原告所有由訴外人胡予 沛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毀損, 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見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本院依職權查詢被 告謝承鋒之戶籍地,為宜蘭縣宜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第 3頁),被告亞士捷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在嘉義縣六腳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 在卷可稽,是被告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 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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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士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豪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