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311號
PCEV,110,板簡,1311,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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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林楚翔 

被   告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台中市○○區市○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被告金弘笙實業有限 公司市政分公司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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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市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