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274號
PCEV,110,板簡,1274,202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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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0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 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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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