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17號
PCEV,110,板簡,11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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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黃月麗 

被   告 張孟桐 
      朱寶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且被告朱寶冠未經合法通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
三、原告應於110年9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原告分別交付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2萬 4,900元與被告張孟桐、被告朱寶冠之事證為何?四、被告應於104年9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㈠、原告主張曾於 100年11月16日交付被告張 孟桐借款9萬元,迄今未獲清償,被告張孟桐是否爭執?㈡ 、原告主張曾於101年8月28日交付被告朱寶冠借款2萬4,900 元,迄今未獲清償,被告朱寶冠是否爭執?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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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