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顯群
被 告 葉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宗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宗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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