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418號
PCEV,110,板小,241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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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4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黃振德 
      陳幸慧 
被   告 劉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3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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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