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217號
PCEV,110,板小,2217,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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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2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芝瑤 
被   告 劉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七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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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