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176號
PCEV,110,板小,217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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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永心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尤明堂(原名尤文堂、尤永易)

      邱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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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