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154號
PCEV,110,板小,2154,202108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簡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