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曾凱盈
被 告 洪典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18時57分許,在原告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大門前,因排煙管擺 放位置與原告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故意以拳頭毆打原告頭 部2下,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左顳部)及右臉頰挫傷等傷 害,原告因上開傷勢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0元;另 因本件傷害行為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故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49,4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僅願意賠償原告醫藥費6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等事實,業據提出西園醫療社團法人 西園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瑞生診所醫療費用收據等件影本為 證。而被告之前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2227號簡易判決處刑書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判處「洪典煥犯傷害罪, 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案,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被 告不否認有發生本件傷害行為,是被告自應就原告因本件傷 害行為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因 過失不法致原告受傷,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酌如 下:
(一)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因受傷支出醫療費用600元乙節,業 據其提出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瑞生 診所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合計750元,經核與原告所受 傷勢之治療相符相當,為治療所必需,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醫療費用600元,自屬有據。
(二)精神慰撫金部分: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 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 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致使原告受有頭部外傷( 左顳部)及右臉頰挫傷等傷害,因此身心受創至鉅,請求 慰撫金49,400元,本院爰審酌本件事故原因、原告所受之 傷害程度,原告高職畢業、事件發生當時從事水電、冷氣 工頭、月收入約8萬元、有一房屋不動產,此外無其他財 產;而被告大學肄業,事件發生時待業中、無其他財產, 此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審酌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 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49,4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10,000元,始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600元(計算 式:10,000元+600元=10,600元)。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200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