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863號
PCEV,110,板司簡調,863,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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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吳立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任文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77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 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 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三峽區1192、1235、 1236、1237、1655地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0年10月 15日以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樹資字第187970號所設定,擔 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及應將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 )返還移轉與聲請人。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現值為 5,394,599.58元(計算式:參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110年7月土地公告現值為28,900元/㎡ 面積1,649權利範圍16分之1=2,978,506.25元、28,900 元/㎡面積481.79《100.55㎡+31.48㎡+349.76㎡》權 利範圍6分之1=2,320,621.83元、15,800元/㎡面積 145.02權利範圍24分之1=95,471.5元),則本件供擔保 之系爭不動產其價供多於擔保之債權額120萬元,依前開規 定,本件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120 萬元核定之、系爭房屋之核定現值為1,900元,此有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新北稅鶯二字第1105661334號函在 卷可查。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 足額繳納本案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通知聲 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 1,000元,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 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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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