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邱奕懿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間門牌編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249號裁定,
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 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裁判 ,自以訴訟或聲請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 限。
二、本件聲請人因門牌編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8年度裁字 第1249號裁定以邱奕懿之抗告無理由及莊榮兆之抗告不合法 而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意旨略謂:代理人未收到本院裁定書 ,聲請脫漏補判等語,經核並非抗告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 之問題,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裁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