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一平
上列上訴人因呂敏慧等與被上訴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乃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向 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而請求救濟之方法,苟非受不利判決之 當事人,自不許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 (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判決之當事人(即判決對象 )係原告呂敏慧、蔡羽柔及陳錦村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有該判決書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上訴人 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明不服,從而其上 訴顯然不合法,本院又無從命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