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 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8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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