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黃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穩建股份有限公司、郭敬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