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933號
TPSV,110,台抗,933,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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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33號
抗 告 人 劉錦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大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抗
字第 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再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 項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454號確定裁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系爭確定裁定係以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應專屬本院管轄,而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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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