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905號
TPSV,110,台抗,905,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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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林幸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榮鏜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
度再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 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於 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 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 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 確定時起算。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 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抗告人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原 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不合法為由,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 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該裁定送達翌日即 109年9月26日起算,乃抗告人遲至110年4月16日始對之提起再 審之訴,顯逾30日不變期間。且抗告人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究 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 條之法定再審事由 ,並未提出關於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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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