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原住new: c/o 12)PO Box 67145 Riyadh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原住同上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其中謝諒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外交部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為送達未果;另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已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有外交部駐沙烏地阿拉伯、法國代表處回函、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依上說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