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諒獲等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1320號
TPSV,108,台上,1320,20210830,2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謝諒獲 原住〔34〕KVIKNEVEGEN 8 BOKS 246898
      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原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 訴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O號裁定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南非、瑞典、法國代表處對上訴人為送達均未果,有駐南非代表處函、駐瑞典代表處函、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