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7號
聲 明 人 施富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110年7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施富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刑 事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於110 年8月6日 提出「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