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4814號
TPSM,110,台上,4814,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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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
上 訴 人 馬茂榮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
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16號,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433、677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馬茂榮因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致人於死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提 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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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