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346號
STEV,110,店補,346,2021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翁禎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景溫泉渡假山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