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292號
STEV,110,店補,292,2021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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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翁財利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增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
0,364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編號 分割地號 面積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97.81㎡ 197.81㎡×17,600元(元/㎡)(土地公告現值)×1/4(原告權利範圍)=870,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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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