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561號
STEV,110,店簡,561,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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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凃嘉瑞
游喻婷
陳彥守
被 告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下稱世紀星公司 )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楊文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 8年6月4日與原告簽訂「聯邦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雙方約定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被告同意合 約所約定之信用卡持卡人得以簽帳方式支付向被告世紀星公 司購物及享受服務之款項,原告為被告世紀星公司處理因接 受持卡人簽帳所生之帳款收、付事宜,由原告依被告世紀星 公司所示簽帳總額扣除手續費後撥入被告世紀星公司指定帳 戶完成款項墊付。詎料,原告陸續於109年11月20日至109年 12月30日間接獲持卡人退貨通知,累積金額達30萬6690元, 惟原告前已將上開款項墊付予被告世紀星公司,被告世紀星 公司卻未依約向原告辦理退款事宜,原告多次聯繫被告請求 返還上開款項無果,爰依系爭合約書第5條第3項、第11條第



4項第2款約定及法定代理人專屬特約事項約定,請求被告連 帶對原告負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66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邦銀行特 約商店合約書、世紀星滑冰世界爭議帳款進件明細、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參加機構雜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30萬66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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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