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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519號
STEV,108,店簡,1519,2021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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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李鐸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陳淑芬

陳篤平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8月2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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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