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0年度,466號
SSEV,110,新小,466,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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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4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蘇旻威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466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4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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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