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0年度,363號
SSEV,110,新小,363,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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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馬明豪
被 告 王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363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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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